出入境就是出入国境。第十九条货物跨境运输进境后,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货物跨境运输进境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清单》,见附件4)至-0,其中,“进出境货物”是指进口货物从进境到海关办理手续,出口货物从报关到出境,以及过境、转运和联运货物从进境到出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所有进出境旅客应当按照本规定申报行李物品和选择通道,并在实行“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的海关查验场所出示护照(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接受海关查验。第三条下列人员进境旅客应当选择“红色通道”通关: (一)携带海关征税或者限量免税的物品的;(二)携带照相机、便携式录音机、小型照相机、便携式摄像机、便携式文字处理机范围以外的旅行自用物品;(三)携带超出旅客行李范围的货物、样品、物品;(四)携带超过5000美元或者等值的其他货币,或者超过50克的金饰;(五)单独运输行李、物品的;(六)携带其他需要办理手续的物品。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的中国居民和华侨、台湾省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非居民,以及因个人原因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的人员。第三条中国籍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属于本规定所附《中国籍旅客携带物品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1)规定的应税或免税物品类别和限额的,海关准予放行,海关凭旅客本人持有的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办理物品验放手续。
第一条为了照顾旅客在旅途中的实际需要,为旅客出入境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进出境旅客自用物品,是指海关允许旅客在本次行程中随身携带的暂时免税进境或转贴进境的境内外自用物品。第三条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范围: (一)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小型照相机、便携式摄像机、便携式文字处理机;(二)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其他物品。
每种类型一个是有限的。旅客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可准予暂时免税放行。第五条海关准予暂时免税的物品,旅客回程时必须携带出境。因特殊原因无法在本次返程中携带出境的,应当提前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第六条中国居民、中国居民或者外籍非居民长期旅客再次携带第三条所列物品出境进境出境时,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