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台抗旱活动,适用本规定。吉林市防洪条例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预防和减轻洪涝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0 条例和吉林省。
1。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县防汛指挥部的领导下,明确负责防汛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做好辖区内防汛工作。二。第十一条修改为:防汛预案是指防汛应急抢险减灾的对策、措施和应急安排,包括防汛风险分析、组织体系和职责、预防和预警等。
原第三款作为第四款,修改为:防汛规划的修改按照原编制、审批、备案程序办理。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有防汛任务的各级指挥机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prep plan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评估。五、第十四条重新编号为第十五条,修改为:防汛工程设施,包括江河堤防(含防汛墙、海堤)、水闸、水文站、泵站、排水管道等能够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灾害的工程设施和/123。
法律分析:防汛遵循“安全第一、时刻警惕、预防为主、全力救援”的原则,遵循团结协作、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条防汛-1防汛遵循“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救”的原则,遵循团结协作、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原则。
3、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汛 条例细则》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运输设备开展的防洪(以下简称防洪)活动。铁路工程、工业、院校和生活设施的防洪活动,参照所在省市的防洪细则执行。第三条防洪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员防洪”,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全力抢修、当年修复”的原则,遵循团结协作、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原则。
各有关部门应当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第五条铁路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洪的义务。必要时,铁路部门可以请求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支援防洪抢险。第六条铁路各单位要在“国家防汛总指挥部”的领导下,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协调相关防汛工作,与沿线相关单位和地方政府防汛部门实行联防,争取当地群众的积极支持。第七条铁路运营部门应当积极改善抗洪能力不足的铁路运输设备,采取工程措施整治危及行车安全的设备病害,提高设备抗洪能力。
4、 防汛响应的标准和要求【法律解析】国家防汛应急响应级别由国家防汛-1/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和国务院三定预案在国务院领导下确定。全国防汛应急响应级别共四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级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一条防汛-1/承担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情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洪规划(包括应对特大洪水的措施)。
5、贵州省防洪 条例(2015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和减轻洪涝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1。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江河、湖泊、水库的防洪减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和水库,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做好防洪和洪涝灾害的恢复与救助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抗洪意识,对在抗洪斗争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6、上海市 防汛 条例(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汛本市的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防汛 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第二条本-1第三条防汛工作应当遵循统筹兼顾、预防为主、及时救助、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工作。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工作,各部门负责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防汛指挥部,其办公室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挥本地区的工作防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区防汛指挥部的领导下,明确负责防汛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做好本辖区防汛工作。
7、浙江省 防汛防台抗旱 条例(2021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洪水、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防汛-1-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台抗旱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坚持生命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
8、吉林市防洪 条例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预防和减轻洪涝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0 条例、吉林省防汛123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洪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防汛市长、县(市)长、区长为防汛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交通、电信、石油、电力、铁路、工矿商贸、物资、供销等有防汛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在汛期要设立防汛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市区防汛指挥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分支机构防汛指挥部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调度和指挥防汛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