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路政 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1234589-1/1/1/1/1-1/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路-0 管理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路秩序而实施的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1/,保障公路不受损坏、破坏和侵占,保障公路的完整、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但-1路政-1/所管辖的高速公路组织除外。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路-0 管理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路秩序而实施的管理。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1/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垂直管理州、市、地、县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路政-1/对所辖公路的职责。州、市、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路政-1/对所辖公路的职责。第五条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林业、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公路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建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中供车辆、行人使用并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维修。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3、天津市高速公路 路政 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高速公路的建设和运营,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工作。第三条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是本市高速公路的行政主管机关。天津市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高速公路的监管工作管理局所属高速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养护、维修、收费、设施保护和/或
第五条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第六条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协助高速公路部门做好高速公路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高速公路的行为。第七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污染、损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的行为,做好高速公路上的保洁、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
4、广东省公路 路政 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0 管理,维护公路路产权益,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专用第三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包括改建旧路、桥梁、渡口码头和房地产,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