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路、公路土地使用和公路的保护。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公路所辖路政管理除外,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划拨公路、公路土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不受损坏、破坏和侵占,确保公路的完整、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PRC)-1。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公路所辖路政管理除外。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路、公路土地使用和公路的保护。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垂直管理的州、市、地、县公路管理机构专门对本辖区行使路政管理职责公路。州、市、地、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行使所辖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林业、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证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路网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划拨公路、公路土地。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路政管理主管部门公路,其下属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公路,由国内外经济组织建设经营公路,其公路管理职责由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和人员行使。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其他专业规划时,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并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的领导,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3、河南省 公路 管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发展公路交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满足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路必须按公路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标准建造,并经公路部门及有关部门验收。公路按其重要性和使用性质分为国道主干线公路、省道主干线公路、县级主干线公路、乡级主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道
第四条公路、公路构筑物、公路预留土地及其附属的生产、生活设施属于国家财产,由公路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第五条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道按照国家规划由省公路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和养护。省道由省交通厅规划,省人民政府批准,交通部审核备案,省公路厅组织建设、管理和养护。县道由各地市交通局规划,经行署或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交通厅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备案。由县交通局组织建设、管理和维护。
4、山西省高速 公路 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公路的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公路的完整、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第三条高速公路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便捷的原则。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公路的工作,其省高速公路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公路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或者使用贷款、集资建设高速公路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单位(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从事高速公路公路养护、收费和经营。第六条省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公路。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公路。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七条高速公路公路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公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公路的养护工作,确保高速公路公路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5、安徽省 公路路政 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持公路完好无损,保证公路安全畅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的路政管理。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土地使用和公路附属。
公安、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工商、水务、环保、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公路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予以支持公路路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