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和养犬的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养犬和救助,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养犬,第三条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养犬管理责任制,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体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禁止养犬区域是指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和单位宿舍区,该区域内不得饲养、养殖、管理犬只。严格管理区是指城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所辖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区域,以及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本区域实行养犬许可制度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禁止饲养、繁殖、管理危险犬,每户限养一只普通犬,但导盲犬和重度残疾人专用犬除外。
1.个人申请养犬报名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明;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有固定住所,单身家庭居住;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申请注册单位养犬,应具备以下条件:1。因安全工作需要;2、有犬笼、犬舍或围栏等圈养设施和养犬标识;3、有专门人员照看犬只;4、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体系;5.门卫场所在居民楼、商住楼、办公楼外;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的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加强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库尔勒市市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犬类的饲养、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市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军队、警察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养犬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理念,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公众监督、-0/自律的原则。
3、常州市 养犬 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倡导文明风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饲养的军用、警用、搜救、导盲等工作犬和特种用途犬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养犬管理责任制,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体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养犬和救助,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养犬。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负责对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的配合养犬管理。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和狂犬病患者诊疗的监督管理。
4、包头市 养犬 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的管理,规范养犬的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和养犬的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仅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机关、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进行饲养管理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财政、城管、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卫生健康等部门参加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养犬登记、年检、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和电子身份识别,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相关涉犬违法行为,管理接收流浪犬等犬只,会同农牧部门确定大型犬、烈性犬名单,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