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基本内容包括前言、教师权利、教师义务、鸡汤,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就学制度方面主要做了哪些明文...1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儿童可推迟到七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期入学或者休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4.学龄儿童和青少年免于测试。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其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经NPC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义务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事业。实行义务教育,不收学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障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3、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基本内容包括前言、教师权利、教师义务、鸡汤。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法。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在国家统一实施下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事业。实行义务教育,不收学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障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它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颁布于哪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颁布,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专门通过。根据-1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事业。实行义务教育,不收学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障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5、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1义务教育法第三条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根据-1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6、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颁布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By中华人民共和国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NPC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5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7、《 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学校不得有下哪些行为?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不得单独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拒绝接收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设立2个重点班和非重点班;3.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选择未经批准的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