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局长什么级别的官员?国家海洋局职能职责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1)承担综合协调海洋监测、科研、倾倒和开发利用的职责。凡是海洋局发布的属于国家海洋局及外系统的海洋仪器科技成果,必须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技术鉴定,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国家海洋局授予海洋监察权可参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海洋预报系统的整体效益,加强海洋预报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更好地服务沿海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预防和减轻海洋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遵循建立健全分工明确、避免重复、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海洋预报业务体系的原则。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海洋预报台和相关业务单位承担的海洋预报工作。
第二章海洋预报工作分工第五条国家海洋预报台: (一)负责全球气象资料(GTS)、海洋站、浮标、雷达站、航空监测、卫星遥感和传真资料以及公共信息网络资料的采集、处理、质量控制和传输。(二)制作和发布中国近海、邻近海洋区域和海洋预报、警报和预报要素诊断分析产品。(三)为沿海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防灾减灾等海上活动开展专项海洋预报服务和海洋环境状况评估。
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提高海洋仪器的质量,促进海洋仪器的研制和生产,保障海洋调查和观测的顺利进行,必须做好海洋仪器的鉴定定型工作。为此,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海洋仪器的鉴定和定型是海洋仪器研制和试制结束的必要步骤。海洋局发布的所有属于国家海洋局及外系统的海洋仪器科技成果,必须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技术鉴定。
同时提出改进建议,以便持续改进。第三条海洋仪器鉴定定型的主要内容是审查海洋仪器科研成果和试制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符合原任务书和技术要求中规定的要求,各种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第四条评审工作必须严肃认真,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为鉴定提供的记录和数据必须如实反映情况,试验方法要科学,设备、仪器、工具、量具要提前校准,提供的官方样机要符合要求。
3、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 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海洋事业特别是海洋经济发展的需要,做好海洋科学技术储备,加强基础和应用研究,促进海洋高技术领域的探索,突出重点,加强集成,尽快提高海洋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培养和稳定优秀的海洋科技人才,决定在有关科研院所和业务中心建立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为加强重点实验室的组织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其主要任务是为解决海洋权益、资源、环境、减灾等领域的重大前沿科技问题提供理论和科学依据,创造新的技术和方法,为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发挥引导和引领作用,提高科技对海洋事业的贡献率。第三条国家海洋局设立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基本运行、仪器设备更新完善、研究资料购置、访问研究人员津贴、交通、住宿等补助;重点实验室的研究经费主要通过承担国家、部门和地区的研究项目解决;鼓励其他单位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到重点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