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听证活动,促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汕头市。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自燃”解释的复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车上乘客责任保险条款解释的复函)(2005年7月2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车上乘客责任保险条款解释的函)(2005年7月28日函, 保监会办公厅2005年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听证活动,促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汕头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听证会,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听证”是指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听证会的形式收集信息、听取意见的活动。
汕头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听证活动,促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汕头市。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自燃”解释的复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车上乘客责任保险条款解释的复函)(2005年7月2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车上乘客责任保险条款解释的函)(2005年7月28日函, 保监会办公厅2005年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听证活动,促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汕头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听证会。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听证”是指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听证会的形式收集信息、听取意见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