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两大法系没有大的区别,但对要约的法律效力有不同的规定。1.要约生效时不同要约的生效时间为要约生效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此采取不同的规则。英美法系采用发信主义,即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原则上对要约人不具有约束力,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5、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是判例法。英美法是英国 law的总称,以判例法和美国及其他效仿它的国家的法律为基础。它不同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但实际上并没有具体独立的英美法系。通常称为“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英国法律起源于中世纪的日耳曼法。1066年英国的诺曼征服后,建立了诺曼底王国,实现了英国的统一。
6、 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是什么有以下三个法律来源:1。普通法:指12世纪左右发展起来的普遍适用的法律,由普通法院创制。2.衡平:是法官根据审判实践制定的一套法律规范。因为据说是基于公平正义,所以叫公平。3.制定法律。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国王)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规范。如大宪章和权利法案。
7、 英国宪法的特点是什么英国宪法的特点:① 英国宪法不成文;② 英国体质来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③ 英国体质是一种弹性体质。描述英国宪法是长期历史发展的产物,具有很强的连续性;宪法的内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各部分的来源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与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不同,英国宪法是一部弹性宪法,其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英国宪法的特点:1。弱点一、英国的宪法法律权威来自保守主义。
因此英国的宪法法律在修改程序上与普通法律并无不同,但这并不意味着英国的宪法法律会频繁变更。2.稳定性其实英国的宪法法律是相当稳定的,修改英国的宪法法律的难度并不在那些规定了严格修宪程序的僵化宪政国家之下。3.不成文英国宪法不是在一部成文的文件中系统地、集中地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原则,而是由许多宪法文件、宪法惯例和判例分别规定的,而这些宪法法律、宪法惯例和判例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颁布的或者是在长期的国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
8、 英国为什么没有民法不正式。英国没有民法典,也没有关于民法的抽象理论。在英国“民法”以一种无形的形式存在于古老的传统中被消解。正如卡尔文·达乌德所说:“没有传统的支持,成文宪法只是一纸空文;根据这一传统,没有必要制定成文宪法。”这个判断也适用于私人领域。对于英国,一部民法典不仅没有必要,还被视为灾难之源:没有什么比那个难以捉摸的传统更重要了。
英国没有成文法典,并不意味着英国缺乏调整私人领域的具体法律规范。事实上,普通法已经在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形成了基本的规范框架,当然也包括民法传统中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然而,这部分法律规范在普通法传统中被分为三个主要部分:物权法、侵权法和合同法。物权法是英国 Law最古老的部门之一,调整与财产有关的各种法律关系,如所有权、占有、使用、转让、继承等。
9、中国行政法和 英国行政法的相同点形式、地位、性质相同。行政法的性质:自律法与控权法。行政法的地位:独立的部门法和作为宪法组成部分的行政法。行政法的形式:判例法和成文法。区别:1。合法来源。中国的法律体系是成文法,英国法律体系是判例法。2.编纂。中国法系有成文法典,而英国法系多为单行条例和判例法。3.法律结构和法律传统。中国法律体系将法律分为公法(宪法、刑法和行政法)和私法(民法和商法)。
4.应用传统。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在遵循法律规则之前,应该先确定事实。英国法制指以前的案例。即中国的法制是从一般到个别,而英国中的法制是从个别到一般。5.诉讼程序。中国的法制强调权威主义,法官处于主动地位,而英国法制强调诉讼主义,法官处于被动中立地位。值得注意的是,日本虽然是大陆法系国家,但在诉讼程序上类似于英国。6.职业教育传统。
10、 英国法与欧盟法是什么关系英国,法国是欧盟成员国,但是英国有点特殊。有些系统在没有欧盟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自己的系统,在英国脱欧之前,欧盟法是英国的重要法源,优于英国,不能与之矛盾。在英国“英国退出欧盟”之后,欧盟法律不再是英国“”的重要法律渊源,两者基本上是不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