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new资本协议of巴塞尔Committee和巴塞尔new资本巴塞尔协议1分类什么类别9-0New巴塞尔-2/New巴塞尔-1/or巴塞尔-1/II(英文巴塞尔)由国际清算银行下属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推动,内容根据旧的有较大修。
1、《 巴塞尔 协议1》将 资本划分哪几类,且其具体内容及作用是什么?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至少50%由实收资本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组成。第二级是子公司资本,其最大额度可以等于核心资本。子公司资本由未披露准备金、重估准备金、一般准备金(一般坏账准备)、资本具有债务性质的工具、长期次级债和资本抵扣组成。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至少50%由实收资本、税后利润留成提取的公积组成。
2、 巴塞尔 协议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巴塞尔协议I是国际清算银行(BIS) 巴塞尔和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通过巴塞尔。协议首次建立了完整的、国际通用的资本充足率标准,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和表外风险,有效遏制了债务危机相关的国际风险。巴塞尔 Committee发布的文件虽然不是国际条约,但其确立的监管标准已经成为国际惯例。
各国在放松国内金融规则的同时,也面临着监管国际银行的需要和挑战,有必要协调对国际银行的监管。为了促进世界各国的公平竞争,增强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性,1988年,12个西方国家的中央银行在瑞士巴塞尔就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达成协议。简称为“巴塞尔协议I”,规定了12个参与国应在国际可比性和一致性的基础上,制定各自的银行标准和法规资本。
3、 巴塞尔 协议III要求的 资本充足率和核心 资本充足率分别是多少?根据2010年9月在瑞士召开的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管理会议,27个成员国的央行代表于/巴塞尔协议III-1/III就加强银行监管达成一致。这一方案要求将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从巴塞尔协议II中的4%提高到6%,同时增加2.5%的保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逆周期准备金。总资本充足率保持8%不变,加上资本自留,最低为10.5%。
4、 巴塞尔 协议的监管内容有哪些法律分析:1。任何银行的境外机构都逃不过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责任。法律依据:1988巴塞尔-2协议主要内容资本构成:监督资本分为核心。核心资本应占总数的一半以上资本,即子公司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风险权重计算标准:银行资产按风险程度分为“无风险”至“完全风险”。
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8%优缺点:优点:在国际上首次建立统一的资本监管标准,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引导银行审慎发展业务,适当控制杠杆率。缺点:没有完全覆盖各类风险,没有考虑银行面临的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风险权重仅设置为五个等级,过于简单,无法准确反映银行面临的风险,也没有与银行内部风险计量完全挂钩。区分OECD和非OECD成员国规定了不同的资产风险权重,影响了资本要求的合理性;
5、 巴塞尔 协议关于商业银行 资本构成的主要内容根据新资本 协议的初衷,资本的要求与风险管理密切相关。新的资本 协议作为一个完整的银行监管框架资本由三个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银行业必须满足的信息披露要求。这三点通常总结为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1.主要成分三大支柱的主要成分是第一点,即最低资本要求,另外两个是对第一支柱的辅助和支持。
新的协议进一步明确了资本黄金的重要地位,被称为第一支柱。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是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而充分的资本级被认为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中心因素。巴塞尔New资本协议这个有两个要求。2.建立内部风险评估机制要求大型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使用自己的内部评级体系来确定自己的需求资本。但这必须在严格的监督下进行。
6、新 巴塞尔 协议三大支柱new 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资本的最低要求,二是监管部门对资本的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1.最低资本要求: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而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应为4%。目的是让银行对风险更敏感,让银行更有效地运营。2.SupervisoryReviewProcess:监督员通过监控决定银行是否能够合理运作,并提出改进方案。
New巴塞尔-2/New巴塞尔-1/or巴塞尔-1/II(英文巴塞尔)由国际清算银行下属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推动,内容根据旧的有较大修改
7、《 巴塞尔 协议》规定银行附属 资本包括那些secondary资本is二级银行资本,包括未披露准备金、一般损失准备金、次级定期债务、(债权/股权)混合资本工具和次级长期债券等。次级债券以不超过核心资本的50%且原发行期限在5年以上为条件,计入子公司资本中。次级长期债券兼具债务和权益的特征,可用于补充资本黄金。作为银行资本的有机组成部分,发行次级债还可以降低资本的平均成本,提高股东回报率。
新扩展的信息协议将对国际银行监管和许多银行的运作模式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新的协议以三大要素(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代表了资本监管的发展趋势和方向。实践证明,单靠资本充足率并不能保证单个银行甚至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自1988年资本 协议发表以来,一些国家的监管当局利用这三种手段来加强对资本的监管,以达到银行稳健经营的目的。
8、 巴塞尔 协议的 协议调整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浪潮的汹涌澎湃,金融领域尤其是跨国银行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随着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银行业务趋于多元化和复杂化,银行的国内外环境和经营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银行规避监管的水平和能力也有了很大提高。这使得1988年制定的报告巴塞尔难以解决银行实践中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巴塞尔委员会对报告进行了长时间、大面积的修改和补充。
初步认识到,OECD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存在国别风险,OECD成员国之间也存在国别风险。因此,改变了巴塞尔 Report中确定所有OECD成员国主权风险权重为零的极其简化的衡量方法。1994年6月,经合组织成员国资产的风险权重被重新确定,墨西哥、土耳其、韩国和其他国家的信用评级被下调。
9、 巴塞尔新 资本 协议的 巴塞尔委员会与《 巴塞尔新 资本 协议》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成立于1974年底,其秘书处设在国际清算银行,总部设在瑞士巴塞尔。巴塞尔该委员会现已成为银行监管方面事实上的国际标准制定者,1988年版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包含四个部分:一是确定资本的构成,即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第二,根据资产的信用风险,将资产分为0、20%、50%、100%四个风险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