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的撤销【点评】一、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经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可见,本案双方在开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点评]一、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经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可见,本案双方在开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2、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1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X年6月7日出生,住XXX省XXX县XXX镇XXX村XXX,是死者XXX的儿子。被申请人: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友好协商,就申请人申请确认XXX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一案的相关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申请人的亲属XXX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XXX于20xx年7月3日在XXX省XXX市XXX镇XXX高速公路入口辅路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工伤;3.本案中,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伤赔偿金人民币75000元(柒万伍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