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及时协助执行。禁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司法权威,不得干预具体执行案件的处理。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法院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需的偿债资金,并及时作出预算调整和预算安排。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促进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和有关国家机关不履行执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法律监督。三、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完善执行联席会议机制,切实解决执行中的突出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应当加快信息数据采集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完善网络查控系统。
6、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1。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二、人民检察院要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加大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行为的监督,努力防止和纠正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问题;加强对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程序严重违法行为的监督,着力防止和纠正立案不实、违法立案、刑讯逼供、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款物、执行判决和裁定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等损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加强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案件的监督,重点纠正明显定性错误或者处理严重不公,损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7、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地方立法工作效率和法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必须从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原则。地方性法规应当准确、规范、具体、实用。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建议和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机关,应当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安排,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出地方性法规建议和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计划。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汇总地方立法计划草案,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立法计划在执行中需要进行部分调整的,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8、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