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建公共安全部队的权利,独立发展经济的权利,中国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冶机关,少数民族在自治区行使自冶权,文化和教育权,财务管理权,对外贸易权,干部培训权,民族自治地方有变通-1/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权利,1立法权2变通-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3。
1、我国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什么自治,设立什么。各少数民族在自治区内...中国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冶机关,少数民族在自治区行使自冶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中国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1949年9月,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2、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体现在哪些方面?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立法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同。民族自治地方有变通-1/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有权组建地方公安部队。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社会事业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制定自治机关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规则。民族自治地方优先使用民族语言。1立法权2变通-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3。干部培训权。组建公共安全部队的权利。独立发展经济的权利。对外贸易权。财务管理权。文化和教育权。
3、自治区对国家有关法律的 变通 执行权利的实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条例变通西藏自治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1年4月18日通过,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如下变通:第一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