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共同犯罪不同时成立。所谓的竞合犯是不成立的,也就是说,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实施了同一性质的犯罪,应当作为单独犯罪处理,所谓同时犯,是指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但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实施了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应当以单独犯罪论处。
1、党员同时犯有《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党员同时实施了《纪律处分条例》分则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按照几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合并处罚;违纪行为之一应当开除党籍的,应当开除党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一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按照其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处罚;
延伸信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第十三条党员被开除党籍,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相当于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除另有规定外,不准重新入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党员违反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或者本条例分则另有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处分。
2、根据刑法,犯组织卖淫罪的同时犯强迫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聚集、控制卖淫的行为。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罪,是指通过物质或者其他利益引诱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便利,或者为卖淫者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综上,结合三罪的特征和定义分析,在实施组织卖淫罪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故前罪为吸收后罪;凡犯组织卖淫罪或招摇、容留、介绍卖淫罪,同时又犯强迫卖淫罪的,以组织卖淫罪(或招摇、容留、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
3、同时犯有受贿罪和渎职罪罪,怎么定罪处罚其实这涉及到法律法规的竞合。数罪定罪量刑请参考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除死刑、无期徒刑以外,执行期限由以下人员酌情决定,但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二十年。数罪并罚的,附加刑仍须执行。1.分清性质,看清楚是法律法规的重合还是数罪并罚。2.如果是法律法规的重合,那么两罪的选择就有很多争论。很多人主张法条重合的从重处罚原则,即根据法定刑定罪,自由选择;
4、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形?第一,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次,根据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包括:(1)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2)一方故意犯罪,另一方有过失的,不成立共同犯罪。(3)犯罪故意内容不同的,不存在共同犯罪。(4)共同犯罪不同时成立。所谓同时犯,是指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但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实施了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应当以单独犯罪论处。
(6)没有事前共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不是共犯。没有事前共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窝藏、包庇、隐瞒、销售赃物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由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的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