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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管理办法,经纪人管理办法的经纪人管理办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30 13:33:07 编辑:去留学呀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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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纪人管理办法的经纪人管理办法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6号令)同时废止。

经纪人管理办法的经纪人管理办法

2,2简要说明管理学中的经纪人

经纪人,按我国"辞海"说法,是买卖双方介绍交易以获取佣金的中间商人。1995年10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经纪人管理办法》指出: "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一般的讲:经纪人系指为促成他人商品交易,在委托方和合同他方订立合同时充当订约居间人,为委托方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机会、条件,或者在隐名交易中代表委托方与合同方签定合同的经纪行为而获取佣金的依法设立的经纪组织和个人。 详细的你看下这里http://baike.baidu.com/view/17055.htm

2简要说明管理学中的经纪人

3,农产品经纪人

农产品经纪人是指从事农产品撮合成交或组织农产品买卖交易中介服务的人员,他们通过一定的途径收集市场信息,并进行分析、筛选,依据有用的信息参与农产品市场流通,从中获得中介服务收益或价差分成。对农产品经纪人的管理,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与办法,各地的重视程度也不一,有些地区为了增加农民的就业增收能力,解决好农产品流通,对农产品经纪人进行登记管理。加强业务培训,帮助提高营销能力。从劳动执业技能鉴定的角度,也没有农民经纪人的职业证书。按类别,也许可以划归物流师、营销师类别,可以去劳动部门咨询一下。
结合当前农产品经纪人的从业构成,可以分为:销售型经纪人、科技型经纪人、信息型经纪人、复合型经纪人等种类。目前根据我国实行的行业准入制度要求,为规范全国各地大量存在的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各种中介行为,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农产品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所有在农村从事农产品经营中介活动的人员都需要经过培训取得农产品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将农产品经纪人职业资格的管理行为授权给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根据授权实施行业培训,制定行业标准以及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

农产品经纪人

4,关于经纪人分类的问题

经纪人,【jing ji ren】按我国"辞海"说法,是买卖双方介绍交易以获取佣金的中间商人。1995年10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经纪人管理办法》指出: "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一般的讲:经纪人系指为促成他人商品交易,在委托方和合同他方订立合同时充当订约居间人,为委托方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机会、条件,或者在隐名交易中代表委托方与合同方签定合同的经纪行为而获取佣金的依法设立的经纪组织和个人。 经纪人如何获得经纪人资格?   一、必须通过经纪人资格认定:   即确认是否具有成为经纪人的资格。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 第六条申请从事经纪活动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3、有固定的住所;   4、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具备以上条件的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从事经纪活动。   二、必须通过考核。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和有关省市的具体规定,经纪人培训考核发证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培训考核的内容为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经培训考核合格发给证明,凭考核合格证明,向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核准后发给《经纪人资格证书》 。申请科技,房地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行业的专业经纪人员资格证书的,由省或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培训,审核,考核发证。   三、获得《经纪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依法申请设立经纪企业,合伙的经纪组织,申请登记注册为独立经纪人。
经纪人,【jing ji ren】按我国"辞海"说法,是买卖双方介绍交易以获取佣金的中间商人。1995年10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经纪人管理办法》指出: "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一般的讲:经纪人系指为促成他人商品交易,在委托方和合同他方订立合同时充当订约居间人,为委托方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机会、条件,或者在隐名交易中代表委托方与合同方签定合同的经纪行为而获取佣金的依法设立的经纪组织和个人。 经纪人如何获得经纪人资格?   一、必须通过经纪人资格认定:   即确认是否具有成为经纪人的资格。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 第六条申请从事经纪活动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3、有固定的住所;   4、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具备以上条件的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从事经纪活动。   二、必须通过考核。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和有关省市的具体规定,经纪人培训考核发证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培训考核的内容为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经培训考核合格发给证明,凭考核合格证明,向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核准后发给《经纪人资格证书》 。申请科技,房地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行业的专业经纪人员资格证书的,由省或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培训,审核,考核发证。   三、获得《经纪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依法申请设立经纪企业,合伙的经纪组织,申请登记注册为独立经纪人。

5,做经纪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对于经纪从业人员来说,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纪人素质的高低将日益成为影响经纪业务好坏的关键。因此,广大经纪人员应当努力学习,不断调整自身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注重身心修养,自觉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从各方面提高自身的素质。(1)经纪人应具备的知识结构知识结构是指个人知识体系的构成与组合方式,即个人学到的各种知识在其头脑中所占的比重、所处的位置以及这些知识的相互联系与影响。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经纪业务的需要,经纪人的知识结构应该是多种学科知识的高度复合。经纪人应是一种“通才”,其知识结构也应体现“通才”的特点。文化知识是整个知识结构的基础,对从事不同经纪业务的经纪人,其文化知识的要求程度不同。任何经纪人都必须具备与自身业务相应的文化知识,技术经纪人、信息经纪人对于文化知识的要求高一些,而其他方面的经纪人对于文化知识的要求相对低一些。一般而言,文化程度越高,对经纪业务的适应能力越强,成为出色经纪人的可能性就越大。除此之外,在经纪人的知识结构中,还应包括经济学知识、商贸知识、法律知识、计算机和网络知识、心理学知识等几方面的学科知识。如想成为一个农产品经纪人,就必须有农业生产知识,哪种产品在什么季节上市,其质量如何鉴别,运输包装中应注意什么问题等都要知晓,也必须有地理知识,从产地到销地的距离、运输线路、可供选择的运输方式等都需要明白,还必须有营销知识,运费构成怎样、市场销售程序如何、销售对象是谁、资金如何结算、票据都是什么样的都需要知道,此外,还要有社会文化知识,如了解各地风土人情,通晓各地规章制度等。如果没有这些综合性知识,经纪人的发展就比较困难。(2)经纪人应具备的能力结构对于一个合格的经纪人来说,要优化自身的素质结构,不但要掌握知识,而且要发展能力,在调整知识结构的同时,要形成合理的能力结构。具体来说,经纪人应具备的能力结构主要包括几方面:①一般能力,主要包括创造力、理解力和判断力等。②业务能力,包括调查研究能力、协调能力、应变能力、经营能力等。③公关能力,作为一名优秀的经纪人,必须具备较强的公关能力。具体来讲,应注意这样几点:一是要有良好的仪表风度,做到品行端正、仪表大方、性格豪爽、气质高雅、言谈适度、礼貌庄重,给人以稳重、干练、真诚、公正的印象。二是要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做到灵活机智,言辞简洁,善于应变,富有吸引力。三是要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做到组织经纪业务有条不紊,使买卖双方心情舒畅;经纪活动中反应迅速,能把握交易双方的心理,促成交易。四是要有良好的交际能力,做到熟悉社交礼仪,热情开朗,坦率真诚,创造良好的气氛,能迅速而自然地与他人建立良好的关系,与人交往要努力做到热情而不失立场,谦恭有礼而又自尊自信。(3)经纪人应具备的心理素质所谓经纪人的心理素质,是指表现在经纪人身上的经常的、稳定的、本质的心理特征。经纪人必须根据环境条件的变化而不断调整自身的心理素质,排除心理障碍,预防心理疾病。一般来说,经纪人应具备的良好的心理素质包括几个方面:①对待事业要自信。自信是经纪人职业心理最基本的要求,也是经纪人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的认同和热爱。②心境要宽松平静。所谓经纪人的心境宽松平静,就是要求经纪人精神轻松愉快,心情开朗乐观,思想平稳,对于任何事情或变化都能够“装得了,放得下”,要有那种“宰相肚里能撑船”的大将风度。③情绪控制能力要强。经纪人在开展业务活动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复杂的场合,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这就要求经纪人能够保持稳定的情绪,不能感情用事。有了较为平和的心境、清醒的头脑和行为的控制,就能做到冷静而有礼貌,诚恳而不软弱,耐心而不激化矛盾,从而喜不露形、怒不变色、急不显貌。④心胸要开朗豁达。要注意,经纪工作并非一口就能吃成胖子,要逐渐积累你的客户和人气。(4)经纪人应具备的信息意识在现代社会中,对人类经营活动成败更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信息。现代社会被称为信息社会,信息的重要性日益被人们所认识。信息被看成是“无形财富”、“第二资源”,被视为不同于物质资源的另一种维持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资源。从经纪活动过程中可以发现,信息是经纪人最重要的资本。成功的经纪人,他们手中既不拥有商品,也不拥有大笔资本,但财源却滚滚而来,他们获利的秘诀就是获取别人尚未掌握的信息。掌握了信息,就意味着掌握了赚取利润的资本,也就意味着掌握了致富的又一门路。信息就是效益,信息就是金钱。现代经纪人无不高度重视信息的价值。经纪人应不断充实自己的信息资本,并不断增值自己的信息财富。为此,必须做到以下几点:①要强化信息意识;②要学会收集信息的方法;③要培养信息分类处理的能力并建立自己的信息库;④要提供高效的信息服务。(5)经纪人应具备的道德素养对于现代经纪人来说,遵纪守法、严守信誉、遵守职业道德是起码的道德要求。
具备条件如下:一,有一个良好的记忆力 。二,不要羞涩,要主动出击 。三,对人一视同仁。四,有较强的自制力。五,有敏锐及独特的眼力 。经纪人,是买卖双方介绍交易以获取佣金的中间商人。1995年10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经纪人管理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经纪人可分交易商经纪和代理经纪两大类,前者只为专业的做市商服务,后者则为机构或个人投资者服务。房产经纪人必须通过经纪人资格认定才能具有成为经纪人的资格.而申请人的要求条件是:1 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2 具有从事经纪人活动时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3 有固定的居住地方4 掌握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5 申请资格前连续三年内没有犯罪记录以上的都做到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后,你就可以得到经纪资格证,从事相关活动了.
1 明确什么是体育经纪人。内容包括体育经纪人的历史,自由球员的概念,经纪人的角色,《合同法》,谈判技巧等。2 熟悉有关体育经纪人的规章和政策。包括政府规章,大学关于业余学生球员的规章,美国四个职业体育联赛章程。3 通晓如何获得体育经纪人从业执照的过程。包括如何成为一名持证体育经纪人,nba、mlb(美国棒球大联盟)、nfl(美国橄榄球联盟)、nhl(北美冰球联盟)和国际足联对于体育经纪人的要求。4 了解每个职业体育联盟的一揽子协议,并且熟悉选秀系统、新秀合同、老兵合同、伯德条款、工资帽等等。5 球员和经纪人之间的合同以及 球员和球队之间的合同。6 体育经纪人的诀窍。内容包括如何开始自己的体育经纪人生涯,如何寻找潜在的客户,如何向球队推销你的客户,如何为客户协商到最大的合同,如何给客户提供最职业化的服务。

6,经纪人管理时期是指下列哪个时期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古国,在两千多年前就出现了经纪活动。在西汉,经纪人被称为 "驹侩" ;唐代,称经纪人为牙人,牙郎;到了宋,元时期,出现了外贸经纪人,宋代称 "牙侩" ,元代称" 舶牙"明清时期,经纪人称 "牙人" ,明代还把牙人分为官牙和私牙,同时还出现了牙行,即细指代客商撮合买卖的店铺。清代,在对外贸易中,经纪人被称为 "外洋行" 。
人类是地球上最棒的长途跑者
经纪人管理时期是指特定的时期出现了这么一种所谓的时期的人是经纪人。
什么时候什么时候
经纪人同代理人,一般都是明星歌星骋请的私人代理,职务帮助处理各种商业活动事务
新经纪人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第14号  2004-8-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经纪人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经纪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经纪活动,促进经纪业发展,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经纪人的登记管理;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规范管理经纪行为,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  (三)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  (四)国家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成为个体经纪人。  第七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个人独资经纪企业。  第八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合伙经纪企业。  第九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经纪公司。  第十条 经营经纪业务的各类经济组织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纪执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取得资格。  第十一条 经纪人名称中的行业应当表述为“经纪”字样;经纪人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经纪方式和经纪项目。  第十二条 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应当自聘用或解聘之日起20日内,将聘用合同及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住所、执业的经纪项目、执业记录及解聘合同等资料提交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经纪人应当将所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的经纪项目、联系电话等在经营场所明示。  第十四条 经纪人依法从事经纪活动所得佣金是其合法收入。经纪人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凡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纪人均可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不得进行经纪活动。  第十六条 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当事人签订居间、行纪、委托等合同,并载明主要事项。  经纪人和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应当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  第十七条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提供客观、准确、高效的服务;  (二)经纪的商品或服务及佣金应明码标价;  (三)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委托人;  (四)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  (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保守商业秘密;  (六)如实记录经纪业务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原始凭证、业务记录、账簿和经纪合同等资料;  (七)收取佣金和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  第十八条 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  (二)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纪活动;  (三)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  (四)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  (五)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六)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  (七)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  (八)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九)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十)参与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纪人提供的信息及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其管辖的经纪人进行监督检查时,经纪人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档案并予以公示;建立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对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参与违法违规活动的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向社会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制度,并将经纪执业人员备案情况作为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档案、信用记录、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农业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文化经纪人、体育经纪人及其他经纪人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会同经纪人自律组织开展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资质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纪人有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经纪合同中未附有执行该项经纪合同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情况在经营场所明示;  (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或在经营场所明示虚假经纪执业人员材料。  第二十二条 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五)、(七)、(九)、(十)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四)、(六)、(八)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6号令)同时废止。

7,大宗商品经纪人是属于经纪人管理办法管理范围还是证券经纪人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第六条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八)双方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对其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为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执业注册登记事项包括证券经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和公司查询与投诉电话等。证券公司应当在为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后,按照协会的规定打印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加盖公司公章,颁发给证券经纪人。证券经纪人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编号。第九条 证券经纪人证书载明事项发生变动的,证券公司应当将该证书收回,向协会变更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并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办理新证书的打印和颁发事宜。证券公司终止与证券经纪人的委托关系的,应当收回其证券经纪人证书,并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注销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证券公司因故未能收回证券经纪人证书的,应当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证监会指定报纸和公司网站等媒体公告该证书作废。第十条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后,证券经纪人方可执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其与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第十一条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一)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三)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四)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五)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第十二条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接受所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第十三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1]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协会的规定,组织对证券经纪人的后续职业培训。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执业支持系统,向证券经纪人提供其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能够通过现场、电话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随时查询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及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能够通过现场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查看证券经纪人的照片。证券公司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将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账户的交易情况及资产余额等信息,以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提供给客户。证券公司与客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指定人员定期通过面谈、电话、信函或者其他方式对证券经纪人招揽和服务的客户进行回访,了解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情况,并作出完整记录。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对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账户进行有效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违反证券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自律规则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责任,并及时向公司住所地和该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券经纪人不再具备规定的执业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解除委托合同。证券经纪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机构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涉嫌刑事犯罪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档案,实现证券经纪人执业过程留痕。证券经纪人档案应当记载证券经纪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证券从业资格状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执业前及后续职业培训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处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信息。[1] 第二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的运行和改进情况;(二)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数量的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证券经纪人的数量及在证券营业部的分布情况;(三)本年度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执行情况、证券经纪人报酬支付和合法权益保障情况;(四)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和后续职业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和接受培训的人数以及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五)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纠纷及其处理情况,当前可能出现集中投诉的事项、形成原因及拟采取的化解措施。第二十四条 协会负责制定有关自律规则,组织或者办理证券经纪人的资格考试、注册登记、证书印制与后续职业培训,并可以对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的情况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予以纪律处分。协会建立证券经纪人数据库,向社会公众提供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第二十五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出现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的证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和有关证券营业部的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金额,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系统。第二十六条 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证券经纪人的资格管理、委托合同管理、执业前和后续职业培训、证书管理、行为规范、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以及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项等内容;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包括实施该制度的证券营业部的选择标准和确定程序、实施该制度的基本步骤等内容。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数量应当与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适应。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3日起施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4月13日起正式施行,证券经纪人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方可执业,投资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主动查验证书载明相关信息。根据《暂行规定》及有关自律规则的要求,证券经纪人应当通过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办理执业注册登记,并领取由所服务的证券公司颁发的证券经纪人证书,之后方可执业。证券经纪人要在执业过程中主动向客户出示证书。其执业活动不得超出证书载明的代理权限范围,不得有下列行为:1、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2、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3、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4、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5、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6、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7、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8、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9、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直接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投资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接受证券经纪人的宣传、推介和服务时,主动查验证券经纪人证书,仔细阅读证书载明信息,了解证券经纪人身份、服务的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及禁止行为,发现证券经纪人涉嫌违规执业等问题的,应拒绝接受其宣传、推介和服务,并可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举报。对证券经纪人证书及其载明信息的真实性,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核实,也可通过现场、电话、网络等方式向该证书载明的证券公司查询、核实。为配合《暂行规定》的实施,中国证券业协会已发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等自律规则。与证券经纪人管理有关的监管和自律规则基本出齐,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查认可、具备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依法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解读编辑2009年3月16日,证监会公布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自4月13日起施行。为了便于对《暂行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针对《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特制定本解读。一、证券公司和经纪人的法律关系《暂行规定》对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明确界定:“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这一界定有三层含义,一是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人应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开展范围内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证券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证券经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证券经纪人是自然人,不能是机构或团体;三是证券经纪人只能是证券公司的代理人而不能是员工或居间人,证券公司委托公司以外的自然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只能采取证券经纪人的形式,不能采取居间人等其他形式。二、规定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条件根据《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需要具备四个条件才能够执业,一是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且具备与一般证券从业人员相同的执业条件,即具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条件;二是必须通过证券公司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三是取得由证券公司颁发的证券经纪人证书;第四要求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且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三、规定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规范明确了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行为及禁止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一)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三)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四)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五)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上述规定对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定,证券经纪人作用仅是“介绍”和“传递”。之所以对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的范围进行如此严格的限定,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我国证券经纪人制度刚刚起步,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和经纪人的整体素质还不高,暂不具备让经纪人代理更多业务活动的条件,否则容易产生大量纠纷,损害经纪人整体形象。同时,该条第一款第(六)项定,为证券经纪人从事其他活动设置了兜底条款,也为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已为此预留了空间。《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上述规定大部分是一般证券从业人员都应禁止的职业规范,比较新的主要有两项:一是不得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二是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四、对委托合同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对委托合同的签订、主要内容及终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一)委托合同签订前对证券经纪人资格的审查《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二)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2、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3、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4、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5、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6、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7、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8、双方权利义务;9、违约责任。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需要重点关注是,《暂行规定》要求在委托合同中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作出约定。虽然《暂行规定》并未对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做出具体规定,但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其自身的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与经纪人约定执业地域范围。五、重点对证券公司的管理责任作了规定《暂行规定》规定证券公司的管理责任主要有:(一)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协会的规定,组织对证券经纪人的后续职业培训。(二)执业注册登记和经纪人证书管理1、执业注册登记《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对其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为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执业注册登记事项包括证券经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和公司查询与投诉电话等。2、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为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后,按照协会的规定打印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加盖公司公章,颁发给证券经纪人。证券经纪人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编号。《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证券经纪人证书载明事项发生变动的,证券公司应当将该证书收回,向协会变更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并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办理新证书的打印和颁发事宜。证券公司终止与证券经纪人的委托关系的,应当收回其证券经纪人证书,并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注销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证券公司因故未能收回证券经纪人证书的,应当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证监会指定报纸和公司网站等媒体公告该证书作废。(三)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持续做好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工作。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在营业时间内,有专门人员受理客户投诉、接待客户来访。证券公司的客户投诉渠道和纠纷处理流程,应当在公司网站和证券营业部的营业场所公示。证券经纪人被投诉情况以及证券公司对客户投诉、纠纷和不稳定事件的防范和处理效果,作为衡量证券公司内部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纳入其分类评价范围。(四)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档案,实现证券经纪人执业过程留痕。证券经纪人档案应当记载证券经纪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证券从业资格状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执业前及后续职业培训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处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信息。(五)年度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向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的运行和改进情况;2、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数量的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证券经纪人的数量及在证券营业部的分布情况;3、本年度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执行情况、证券经纪人报酬支付和合法权益保障情况;4、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和后续职业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和接受培训的人数以及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5、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纠纷及其处理情况,当前可能出现集中投诉的事项、形成原因及拟采取的化解措施。此外,《暂行规定》还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纳入公司合规管理范围,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制度,将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证券公司应当将证券营业部对证券经纪人管理的有效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执业支持系统、信息查询系统、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客户回访制度,为经纪人执业提供方便,监督经纪人的执业行为。六、对经纪人制度的实施做出了安排《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经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现场核查,确认其相关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已经建立并能有效运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合理可行,证券经纪业务已经满足合规要求后,证券公司方可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营业部在启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前,应当将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接受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根据上述规定,证券公司如果开展经纪人制度,应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证券公司应将与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和启动实施方案报住所地证监局备案,经证监局现场核查认可后,证券公司方可委托经纪人展业;二是营业部也要将本公司与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和启动实施方案报所在地证监局备案,并接受证监局监管。
不明白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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