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审委的当然委员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检察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律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总会计师;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对象,成立于1992年10月。
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 (一)责令停止发行证券;(二)责令停业整顿;(三)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期货业务许可。(四)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业务资格;(五)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的;(六)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1。责令停止发行证券。2、责令停业整顿。3.暂停或撤销证券及期货业务许可证。
5.对个人进行罚款或没收是非法的。6.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针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体系日趋成熟,作为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或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2002年,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制度的通知》中首次提出了“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的概念,对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作出了与行政处罚不同的程序性规定。
(1)研究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法规、规章和办法。(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相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成员。(三)监督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债券以及国务院证监会指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督证券投资基金的活动;批准公司债券上市;监督上市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的交易活动。
3、中国证监会监管范围法律分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1992年10月,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成立,中国证监会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的形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关。法律依据: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四条确立并履行派出机构监管职责,遵循职权法定、授权合法、权责统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行使监管职权,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证券期货行政争议中的作用,不断提高证券期货监管机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