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的统一安排,报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考生于2013年11月23日下午参加专业科目笔试。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国务院证监)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宣布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关。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委员会成立后,其职权范围随着市场的发展逐渐扩大。1993年11月,国务院决定将期货市场试点工作交给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1995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设置方案,确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期货市场实施监管。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查处证券违法行为,规范冻结、查封工作,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冻结、查封涉案当事人的非法资金、证券等财产或者重要证据。第三条冻结、查封违法资金、有价证券等涉案财物或者重要证据,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法律部审核,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人批准,并作出书面决定和通知,由执法人员执行。
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股票发行审核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股票发行审核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四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核,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并提出审核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发审委提出的审核意见,本次股票发行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第三条发审委通过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第二章组成方式第四条发审委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专业人士、外聘的相关专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发审委的当然委员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检察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律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总会计师;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
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的信访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受理和处理与证券监管机构职权有关的建议、举报和投诉的工作过程。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稽查局信访办公室是证券监管机构信访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管系统信访工作。
派出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第四条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五条信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二)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三)方便群众,接受社会监督;(四)实行领导负责制,统一受理,分级负责,集中查处。第二章信访接待第六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为信访提供便利,设立举报接待场所,设置举报专用电话和传真机,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传真号码和通讯地址。
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财务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证券监督管理单位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证券监督管理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证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入均为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在主管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活动由财务部统一管理。第三条中国证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与监督、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考核与奖励,第四条证监会的财务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国家财政金融法规和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银行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实行自收自支的预算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