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企业可以依托自身人员、场所、设备开展-1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检验(监督)机构代为开展-1监测。企业-1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处罚的依据,没有进行-1监测处罚是基于法律分析:(1)侵占、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二)未对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监测进行记录并保留原件监测;(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连接,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更新时间:2023-04-10标签: 监测自行五点处罚包括自行监测 全文阅读